魏家松判决书送达公告
2024-05-24 19:56:55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魏家松:
本院已受理原告胡跃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29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家松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跃卫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由被告魏家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公告单位: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黄世琼 电话:0871-62778142
邮政编码:655200
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柯渡镇长征路(寻甸法院柯渡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