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云0129民初1577号余天文判决公告
2024-06-25 17:15:39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余天文: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29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天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归还截止2023年12月2日所欠信用卡本金118,657.98元、利息16,558.15元、手续费8100元、违约金7622.69元,合计150,938.82元。二、被告余天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所欠信用卡本金118,657.9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自2023年12月3日起至该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余天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38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6元,由被告余天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公告单位: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郭昌永 电话:0871-6277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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