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云0129民初1485号王国荣判决公告
2024-06-27 17:24:55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国荣: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绍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29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绍兵借款本金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国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公告单位: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郭昌永 电话:0871-62778142
邮政编码:655200
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柯渡镇长征路(寻甸法院柯渡法庭)